协会章程
 

句容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句容市摄影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句容市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组织摄影家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摄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句容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句容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句容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句容市文联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团结和鼓励摄影家努力创作多种贴近生活的作品,并提高其水平和质量;

 

(二)定期举办摄影活动,奖励优秀作品及作者,促进摄影创作事业发展;

 

(三)积极发现和培养中青年摄影家,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思想政治水平摄影家队伍;

 

(四)开展采风活动,开阔摄影家的视野,鼓励摄影家多创作、多发表优秀的摄影作品;

 

(六)加强同兄弟作协之间的联系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符合本团体入会资格审查标准;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新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  理事会是句容市摄影家协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二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原则上无任其他团体理事及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第二十七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句容市文联和登记管理机关句容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句容市文联、登记管理机关句容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句容市文联和登记管理机关句容市民政局报告。

 

第三十九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句容市文联和登记管理机关句容市民政局。

 

第四十四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句容市文联和登记管理机关句容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句容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句容市文联和登记管理机关句容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五十二  本章程经2024420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主席团。

 

第五十四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 句容市摄影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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